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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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