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