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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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