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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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