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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