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