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