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