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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