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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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