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第九条

对于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且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区分后分别确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且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的库存管理方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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