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的材料在另一方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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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