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按照国际法及其国内法规定,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领水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制成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