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见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

《特定规则》所列《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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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