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