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