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要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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