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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