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适用《协定》项下税率。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