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且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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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