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列货物具备本办法所述原产资格;
(二)由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签证机构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印章、签名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并符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所列格式。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