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列货物具备本办法所述原产资格;

(二)由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签证机构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印章、签名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并符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所列格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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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