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除转换运输工具外,符合下列条件:

1.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货物未经过除装卸或者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处理以外的其他任何处理;

3.临时储存不超过180天;

4.货物未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5.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运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