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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