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物料,应当视为原产材料: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厂房、装备及机器,包括用于测试或者检查货物的设备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