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程序如下: (一)进口属于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或者部门机电办自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相应数据后,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