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进口单位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报告; 4、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5、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6、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