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式样 附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