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三)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 (四)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五)进口货样和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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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