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国内销售或加工后国内销售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数额之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已满但设备不再由原单位使用的; (三)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 (四)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五)无偿援助、捐赠或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