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进口单位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或确定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机构。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