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实际用汇额低于或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签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对交货期较长的产品,在有效期内需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签发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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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