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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