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不实的,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可不予签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