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四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类别按照《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执行。 本细则所称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是指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 本细则所称监控化学品专用设备,是指采用各种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生产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专用设备。 本细则所称国际视察,是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派遣视察组对我国监控化学品相关设施进行的现场视察,包括初始视察和例行视察等。 本细则所称核查阈值,是指《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应当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的化学品数量最低值。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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