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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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