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