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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