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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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