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