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国际视察及国内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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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