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国际视察及国内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接受国际视察的监控化学品相关设施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在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国际视察顺利进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国际视察及国内监督检查
接受国际视察的监控化学品相关设施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在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国际视察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