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国际视察及国内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生产监控化学品以及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其监控化学品达到或者超过《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的,应当履行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做好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国际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 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包括: (一)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供国际视察所需的数据资料,及时回答视察组的问询; (二)确保视察组顺利查看视察任务授权范围内的设施或者区域,配合视察组进行取样和分析; (三)提供视察组及陪同人员所需的工作场所、通讯手段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