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数据申报和保存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制定监控化学品生产装置、库存和相关数据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数据申报和保存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制定监控化学品生产装置、库存和相关数据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