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数据申报和保存

第三十九条

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进出口业务的被指定单位,应当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年度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数据,并妥善保存与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终止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的记录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存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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