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数据申报和保存

第三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出口活动的,应当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国家宣布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