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指定单位应当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列信息: (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 (二)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 (三)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被指定单位应当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列信息: (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 (二)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 (三)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