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商务部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件向商务部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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