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