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书的样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规定。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书的样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规定。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