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四)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五)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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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