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填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当凭批准文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