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保存购买、储存、销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前6个月的销售记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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