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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