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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